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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洪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刑初2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洪,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洪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叶洪与购毒人员程某通过微信联系后,叶洪将重0.6819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重0.197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餐巾纸包裹后放在重庆市长寿区“某某”小区大门附近一辆牌照为渝Bxxx**的白色奇瑞车前车牌处,让程某自行前往该处拿取,后叶洪通过微信收取程某转账的300元毒资,交易完成后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凌晨,程某再次通过微信找叶洪联系购买200元毒品,叶洪在微信上收取程某转账的200元毒资后携带重0.2227克的甲基苯丙胺和重0.28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准备出门与程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前述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洪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洪认罪认罚,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叶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洪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三、追缴被告人叶洪的违法所得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