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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共产党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德市监察局与被申请人安潜、尹宇梅、张旭林、罗爱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共产党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德市监察局,安潜,尹宇梅,张旭林,罗爱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财保106号申请人:中国共产党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德市监察局。负责人:向才焰。被申请人:安潜。被申请人:尹宇梅。被申请人:张旭林。被申请人:罗爱明。申请人中国共产党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德市监察局与被申请人安潜、尹宇梅、张旭林、罗爱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共产党常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德市监察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潜、尹宇梅、张旭林、罗爱明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安潜、尹宇梅、张旭林、罗爱明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艾 军审 判 员  王中鑫审 判 员  卢昊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俊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接受提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三、人民法院对于监察机关材料齐全的提请,应当在接到提请后的24小时内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至迟不得超过72小时。接受提请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保全措施涉及的事项保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