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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栓保与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栓宝,王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栓宝,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中医xx医院职工。被执行人:王小梅,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芮城县中医xx医院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栓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晋08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小梅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梅系残疾,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其工资后,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王小梅纳入全国失信名单。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李栓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还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