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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国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财保16号申请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黄国松,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国松在其公司享有的0.03%股权(股权账号70×××95,股金证号4×××9号)进行冻结,保全金额限于3365690.49元范围内。申请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国松在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0.03%股权(股权账号70×××95,股金证号4×××9号),金额限于3365690.49元范围内。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廖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