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神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俊莹、苑秋梅、孙德福、哈尔滨三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神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俊莹,苑秋梅,孙德福,哈尔滨三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神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道街16号。被执行人:陈俊莹,女,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苑秋梅,女,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孙德福,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三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金融大厦2314号。法定代表人杨德祥,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街11号。法定代表人孙德福,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神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俊莹、苑秋梅、孙德福、哈尔滨三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律师代理费27500元,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执行人哈尔滨三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杜尔伯特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4%的股权(200万元的持股金额),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