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丽娜与林雷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娜,林雷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156号原告:杨丽娜,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和平,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苑伶,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雷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娜诉被告林雷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