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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石棉县双沟电站申请执行阿六尔哈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双沟电站,阿六尔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双沟电站。主要营业场所:石棉县。执行合伙事务人:张全勤。被执行人:阿六尔哈(又名:陆木甲、陆木解),男,彝族,1968年5月4日生,住九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棉县双沟电站与被执行人阿六尔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