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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鸿顺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鸿顺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922号原告:嘉兴市鸿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余新镇镇区南部规划镇西路以东车间嘉兴市正祥塑料五金厂(普通合伙)内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土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伟、朱美玲,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水产海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天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鸿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宏智机电电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鸿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