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宋朝阳申请执行宋华伟、陈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朝阳,宋华伟,陈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宋朝阳,男,1970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宋华伟,男,198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陈盼盼,女,1984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宋朝阳申请执行宋华伟、陈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