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夏科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虎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科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科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马文科,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虎荣,男,1974年8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宁夏科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虎荣自愿于2016年11月9日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欠款122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虎荣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东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