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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明、王文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王文凤,李文华,张义方,李念义,王曰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06号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李文明,住莱芜市。被告:王文凤,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李文华,住莱芜市。被告:张义方,住莱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系被告张义方配偶。被告:李念义,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曰娥,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明、李文华、张义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文凤、李念义、王曰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凤、李念义、王曰娥的起诉。审判员  杨慧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雪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