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英俊、崔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俊,崔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英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无业。1990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崔巍,女,1978年2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无业。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7)17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英俊、崔巍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吉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英俊、崔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马英俊、崔巍在颐和商城北门盗窃刘某金色红米手机一部。当日14时许,二被告人在沧州商城一楼盗窃韩某粉色OPPOR9手机一部。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2616元。为此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当庭列举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相关书证。被告人马英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崔巍辩称盗窃OPPO手机其事先并不知道,是马英俊把手机给其的。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英俊、崔巍在沧州市颐和商城北门盗窃刘某金色红米3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英俊、崔巍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定结论书,沧州市颐和商城北门监控视频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2017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马英俊在沧州商城一楼盗窃韩某粉色OPPOR9手机一部。案发后该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英俊的供述,2017年2月12日下午14时许,其和妻子崔巍来到沧州商城附近溜达,其因为身上没有多少钱,就在沧州商城一楼从一名女子的上衣兜里偷了一部OPPO手机,其偷完手机后把手机放在了崔巍的手提包里。、被告人崔巍的供述,2017年2月12日吃完午饭,其和丈夫马英俊出来溜达,后来进了一个商城,在商城里逛了一会儿,马英俊递给其一部手机,其就将手机放在了手提包里,马英俊说手提包是一个女子的,其也没有太在意。、被害人韩某的陈述,2017年2月12日14时40分许其在商城南门看完手机把手机放在右上衣口袋里然后就进去逛街了,逛了一会想拿手机复印东西再一摸口袋发现手机不见了,被盗的是一部粉色OPPOR9手机,透明发黄的手机壳,该手机于2016年6月花2899元购买。、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扣押OPPOR9玫瑰金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韩某。、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粉色OPPOR9手机经鉴定价值2099元。本案另有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被告人马英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二被告人身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英俊、崔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马英俊实施扒窃两起,价值2616元;被告人崔巍实施扒窃一起,价值517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巍实施扒窃两起,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巍扒窃OPPOR9手机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OPPOR9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对该起盗窃可对被告人马英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英俊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英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自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崔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自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追缴被告人马英俊、崔巍违法所得517元,返还被害人刘媛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颖梅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