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高文涛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文涛,高文刚,侯建忠,刘金秀,顾强,王新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文涛,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建设街,37282219690618071X。被执行人高文刚,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建设街,372822197509020717。被执行人侯建忠,男,1964年3月3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民路23号2排201室,372822196403030074。被执行人刘金秀,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建设街,372822196809101749。被执行人顾强,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建设街,371322198301260718。被执行人王新环,女,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建设街。372822197209250721。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洪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