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曹守福、郭元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守福,郭元将,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曹守福,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郭元将,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阴元晓,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守福、郭元将与被执行人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8246元,收取执行费62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民终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