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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执监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分社与被执行人山西宝中旅行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分社,山西宝中旅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26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分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195-197号自编918房,组织机构代码68765XXXX。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宝中旅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号电子研究所门面房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10XXXX。法定代表人:王艳萍,该公司经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拱北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分社与被执行人山西宝中旅行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3262号民事判决书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执行。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侯 勇审判员 许勇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