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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骞与被执行人王斌、唐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骞,王斌,唐光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刘骞,男,1991年出生,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王斌,男,197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唐光碧,女,1965年出生,现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刘骞与被执行人王斌、唐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2016)晋03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斌、唐光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骞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按月利率1.6%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斌、唐光碧银行存款125072元(含案件受理费3372元、执行费170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执行员  闫 军书记员  夏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