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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915毛今峰与戴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今峰,戴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2915号原告:毛今峰,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龙,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石勇,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毛今峰与被告戴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今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杨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石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石勇向原告毛今峰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1日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7日,被告戴石勇向原告毛今峰出具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42000元,2015年4月份归还20000元,2015年6月份前归还22000元,逾期不还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毛今峰索要未果,故诉讼请求支持如前所请。戴石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7日,戴石勇向毛今峰立据一份,据载:“今借到毛今峰现金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2015年4月份还现金贰万元整(20000)2015年6月份前还清余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到期不还,按月息2分计息至归还日。借款人戴石勇”。借款后,戴石勇未能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戴石勇向毛今峰借款4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可按该标准计算。综上,毛今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石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毛今峰支付借款本金42000元以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2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被告戴石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欢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