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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彦辉与姜彦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辉,姜彦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913号原告:刘彦辉,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朋,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彦听,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彦辉与被告姜彦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彦辉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刘彦辉负担。审判员  孙英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