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彦辉与姜彦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辉,姜彦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913号原告:刘彦辉,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朋,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彦听,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彦辉与被告姜彦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彦辉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刘彦辉负担。审判员 孙英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