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杨世有、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杨世有,李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877号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719478。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系该行员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杨世有,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秀英,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世有、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世有、李秀英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向 杰人民陪审员  刘德森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