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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凌某、陈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某,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某,男,1961年6月24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兴义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96年11月3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义市。系本案被害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黔2301刑初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凌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凌某,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凌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嘉华豪庭经延安路至福禄山送礼,后从福禄山经北门香槟花园行驶至兴义市铁匠街金三角停车场。21时4分许,在停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贵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凌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凌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由被告人凌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29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凌某不服,以“发生事故的地方是停车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修车票据没有依据,不能作为判赔依据;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11月24日,上诉人凌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嘉华豪庭经延安路至福禄山,后从福禄山行驶至兴义市铁匠街金三角停车场时因操作不当与他人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凌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凌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毫克/100毫升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中分项列述,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凌某未提出新的证据,且对原判认定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判认定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凌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凌某所提“发生事故的地方是停车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凌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兴义市嘉华豪庭经延安路至福禄山,后从福禄山行驶至兴义市铁匠街金三角停车场时因操作不当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的事实有雷某的证言、陈某的陈述及凌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虽然是在停车场,但凌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修车票据没有依据,不能作为判赔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贵E×××××号小型轿车左前保险杠距地高0.65米至0.68米处损坏,左前保险杠长0.16米处损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据此对该车进行维修,修理前杠、前卡子等共产生维修费用及材料费用2290元,该损失系凌某的行为造成,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综合凌某的犯罪情节及具有的坦白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陈昌泽审判员 刘远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克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