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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崔桂祥与上海诺俊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祥,上海诺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288号原告:崔桂祥,男,1980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上海诺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隆德路135号底层。法定代表人:林瑞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桂祥与被告上海诺俊贸易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崔桂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元,由原告崔桂祥负担。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