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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64号原告: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8#楼19层17办公。法定代表人:卢秋金,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兵,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未禾,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琴亭路58号6楼。法定代表人:黄晓红,任总经理。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江建端,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2017年6月23日原告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闽州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主动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47元,减半收取5923.5元,由福建省闽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婉红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