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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中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中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925号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物业会馆1-3楼。法定代表人张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小娟,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亮,具体信息不详。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中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屈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