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81刑裁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81刑裁字第58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绰号“花老虎”,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兴宁市欣乐电业有限公司五华分店业务经理,住梅州市五华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兴宁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1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兴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周某甲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云聪审 判 员 潘李仪人民陪审员 刘庆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