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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刑裁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81刑裁字第58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绰号“花老虎”,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兴宁市欣乐电业有限公司五华分店业务经理,住梅州市五华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兴宁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1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兴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周某甲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云聪审 判 员  潘李仪人民陪审员  刘庆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