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天舟申请执行郭汉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舟,郭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杨天舟,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郭汉杰,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郭汉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郭汉杰的全部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郭汉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