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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瑞利、刁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刁瑞利,刁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铜川金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法定代表人:胡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刁瑞利,男,汉族,铜川市人耀州区人,居民,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刁海龙,男,汉族,铜川市人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铜川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刁瑞利、刁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刁瑞利、刁海龙于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刁瑞利、刁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铜川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款122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743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730元,以上合计127033元。刁瑞利已履行了1000元,申请执行人铜川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峰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满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