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云华、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华,邓燕,邓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华,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邓燕,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邓振洪,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云华与被执行人邓燕、邓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赵云华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1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