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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静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608号原告:刘静,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突泉县。被告:杨洋,男,2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突泉县。原告刘静与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