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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荩卿与金召平、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荩卿,金召平,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552号原告:赵荩卿,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吴伟强,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召平,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新村12A幢302室。法定代表人:赵狄。原告赵荩卿诉被告金召平、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赵荩卿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