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荩卿与金召平、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荩卿,金召平,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552号原告:赵荩卿,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吴伟强,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召平,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新村12A幢302室。法定代表人:赵狄。原告赵荩卿诉被告金召平、义乌市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赵荩卿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