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潘伟萍、杨小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伟萍,杨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潘伟萍。被执行人杨小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3民初34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小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小超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小超(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6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攀云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