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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靳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6刑初1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某,男,1959年10月24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2017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26日转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经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树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忠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靳某某分四次盗窃被害人蒋凤霞、王德香、王英帅自行车各一辆及被害人王玉丰切割机一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靳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靳某某经鉴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盗窃数额较小,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靳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中医院住院时产生盗窃之念,之后窜至中医院院内,将被害人蒋凤霞(女,53岁)放在院内窗台处的一台灰色斜梁自行车盗走,窃后藏于中医院东墙角处并用棉被掩盖准备销赃。被盗自行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5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起获返还给蒋凤霞。2017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中医院住院时产生盗窃之念,之后窜至中医院二楼洗漱间内,将被害人王德香(女,56岁)放在洗漱间内的一台红色斜梁自行车盗走,窃后藏于中医院地下室的台阶处准备销赃。被盗自行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起获返还给王德香。2017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靳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中医院住院时产生盗窃之念,之后窜至巴彦镇兴华派出所门前,将被害人王英帅(男,28岁)放在派出所门前的一台德盛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窃后藏于中医院东墙角处并用棉被掩盖准备销赃。被盗自行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起获返还给王英帅。2017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靳某某在巴彦县巴彦镇中医院住院时产生盗窃之念,之后窜至巴彦镇华晨超市后院内,将被害人王玉丰(男,32岁)停在院内的三轮车上的一台切割机盗走,窃后藏于中医院东墙角处并用棉被掩盖准备销赃。被盗切割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起获返还给王玉丰。被告人靳某某经司法鉴定为:1、脑器质病所致智能改变-中度;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综上,被告人靳某某共实施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923元。被告人靳某某于2017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有书证被告人靳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巴彦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邢国志、李炎炎卓、蒋淑兰、吴连芝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蒋凤霞、王英帅、王玉丰、王德香的陈述;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书;被盗现场平面图、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系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所盗窃财物被追缴,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崭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