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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建华、尹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尹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尹炎生,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尹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尹炎生未履行本院(2017)赣088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尹炎生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履行时间过长,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本案执行标的29637.5元,已执行到位9000元,20637.5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张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雪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