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1与赵某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1,赵某某2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991号原告赵某某1,公民身份号码:,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某2,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8月1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1与被告赵某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1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1以”我的要求与诉讼请求不符”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某某1承担。审判员 马维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