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社会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802号原告杨社会,男,1958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辛小波,男,1979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辛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社会款8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辛小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志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