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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社会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802号原告杨社会,男,1958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辛小波,男,1979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8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辛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社会款8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辛小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志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