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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17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与王永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王永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1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21号。负责人:严国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春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职员。被告:王永薛,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天宁支行)诉被告王永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天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天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768.82元、支付消费分期手续费706.72元、利息3438.06元、滞纳金等费用1488.3元(利息和滞纳金算至2017年1月23日),合计35401.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被告王永薛向农行天宁支行申领金穗贷记卡,卡号62×××84,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被告王永薛利用贷记卡的透支功能,持卡取现、消费透支,至2017年1月23日共透支本金29768.82元,产生消费分期手续费706.72元、利息3438.06元、滞纳金等费用1488.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王永薛仍未还清欠款本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已构成违约。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永薛未答辩。原告农行天宁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金穗贷记卡申请表。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含收费标准)。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5,账户详细信息、账户催收资料。6,催收通知书、EMS回单。经审查,上列证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根据上列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10月21日,被告王永薛向农行天宁支行申领金穗贷记卡,经原告审核后授卡,卡号为62×××84,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了该贷记卡的使用管理规定和还款期限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结算规则。申请办卡时,被告王永薛签名承诺自愿遵守上述管理规定和各项结算规则。被告王永薛利用贷记卡的透支功能,持卡取现、消费透支,至2017年1月23日,共透支本金29768.82元,产生消费分期手续费706.72元、利息3438.06元、滞纳金等费用1488.3元。逾期后,经原告催缴,王永薛仍然没有还款和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王永薛认可并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的使用管理规定和结算规则,在使用该贷记卡过程中,则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永薛透支后逾期未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滞纳金等,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支付本金29768.82元及截止2017年1月23日的消费分期手续费706.72元、利息3438.06元、滞纳金等费用1488.3元,合计35401.9元。二、被告王永薛从2017年1月24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和计费标准计付利息和滞纳金,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永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蒋少伟代理审判员  黄苗苗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