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7510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陈树洪与刘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洪,刘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0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洪,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刘长河,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树洪与被执行人刘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长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