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5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朱齐明、龙民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齐明,龙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朱齐明,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龙民,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朱齐明与龙民关于诈骗罪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宁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龙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民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为2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龙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龙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