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汉军与滨州市财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军,滨州市财源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248号原告:刘汉军。被告:滨州市财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1118号。原告刘汉军与被告滨州市财源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汉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刘汉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刘汉军负担。审判员 刘忠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