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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来金、袁治义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来金,袁治义,袁秀,袁妮,马玉英,张中保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7)豫1623民初2650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被告袁来金,男,50岁,1966年7月20日,地址:商水县,被告袁治义,男,57岁,1960年1月3日,地址:商水县,被告袁秀,女,59岁,1957年9月23日,地址:商水县,被告袁妮,女,57岁,1960年6月13日,地址:商水县,被告马玉英,女,50岁,1967年1月28日,地址:商水县,被告张中保,男,57岁,1960年4月7日,地址: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X告XXX……,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X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艳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