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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小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夏某,李小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刑初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系被害人何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系被害人何某2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华伟、谢健法,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小龙,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谢林,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岩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夏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夏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华伟,被告人李小龙及其辩护人谢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3日下午15时许,赖某1(已判刑)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冲浪网吧与王某因口角产生争执,当日16时许,王某带人返回冲浪网吧,在该网吧一楼楼梯边,王某等人将赖某1打倒在地,并用锅铲敲打赖某1头部,经鉴定赖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日16时15分左右,赖某1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李小龙自己被打,并在新罗区西城苏某边上的老牌永定牛肉小吃店抢走两把菜刀,于16时20分左右回到冲浪网吧。被告人李小龙又邀集陈某2、陈某1(均已判刑)等人一同前往冲浪网吧,而后被告人李小龙伙同赖某1及分别到达的谢某1、谢某2、张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网吧一楼围住被害人何某2(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桂花弄勤俭上岭16号),赖某1在被害人何某2冲出网吧时顺势用菜刀砍击其肩部,被告人李小龙与谢某2、张某、黄某、谢某1等人同时追赶被害人何某2,并在何某2被绊倒后,被告人李小龙及谢某2、张某、黄某、谢某1等人用脚连续踢打其头面、肩背等部位,致被害人何某2当场抽搐,后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6月22日上午死亡。经龙岩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左某背部创口系锐器作用所致,面部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认定系重型颅脑外伤而死亡。上述犯罪事实发生后,被告人李小龙于当日17时30分许再次重返冲浪网吧,持刀与李某1、谢某、李某2等人寻找王某的同伙,并在冲浪网吧二楼将正在A099号上网的被害人侯某砍伤,而后逃离现场。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侯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李小龙于2016年10月8日在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龙岩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1能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小龙及同案人谢某2、张某、黄某、赖某1、谢某1等人供述与辩解;5、龙岩市公安局制作的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龙岩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7、龙岩市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夏某要求严惩被告人,同时判令被告人李小龙对经济损失人民币511883元(医疗费55093元、死亡赔偿金435620元、丧葬费16170元、住宿费、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小龙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没有邀集陈某2、陈某1,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不能应认定为主犯;被害人死亡是因多人殴打所致,并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和重伤结果系被告人李小龙殴打行为所致;2、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自愿认罪、悔罪深刻,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下午15时许,赖某1(已判刑)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冲浪网吧与王某因口角产生争执,当日16时许,王某带人返回冲浪网吧,在该网吧一楼楼梯边,王某等人将赖某1打倒在地,并用锅铲敲打赖某1头部,经鉴定赖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日16时15分左右,赖某1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李小龙自己被打,并在新罗区西城苏某边上的老牌永定牛肉小吃店抢走两把菜刀,于16时20分左右回到冲浪网吧。被告人李小龙又邀集陈某2(已判刑)等人一同前往冲浪网吧,而后被告人李小龙伙同赖某1及分别到达的谢某1、谢某2、张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网吧一楼围住被害人何某2(男,殁年24岁,江西省景德镇人),赖某1在被害人何某2冲出网吧时顺势用菜刀砍击其肩部,被告人李小龙与谢某2、张某、黄某、谢某1等人同时追赶被害人何某2,并在何某2被绊倒后,被告人李小龙及谢某2、张某、黄某、谢某1等人用脚连续踢打其头面、肩背等部位,致被害人何某2当场抽搐,后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6月22日上午死亡。经龙岩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左某背部创口系锐器作用所致,面部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认定系重型颅脑外伤而死亡。事后,被告人李小龙于当日17时30分时许再次重返冲浪网吧,持刀与“李某1”、谢院宁、李某2等人寻找王某的同伙,并在冲浪网吧二楼将正在A099号上网的被害人侯某砍伤,而后逃离现场。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侯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李小龙于2016年10月8日在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害人何某2于1987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桂花弄勤俭上岭16号。住院医疗费用为人民币55093元。本院(2012)岩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同案犯被告人赖某1、谢某1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11883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刑初字第932号、(2016)闽0802刑初6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陈某2、陈某1应对本院(2012)岩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小龙的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证实本案的诉讼程序经过及被告人李小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8日上午10时许,龙岩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接线索,在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一民房将藏匿的被告人李小龙抓获。3、关于何某2被故意伤害的接警处理说明,证实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群众报称在阿古特区有人被砍伤,后出警,由于当时嫌疑人已经离开,现场没有看到伤者无法判断案件性质,故没有通知刑侦技术勘查现场。4、龙岩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于2011年8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6月28日新罗分局将网吧及周围监控录像移交该队,后发现赖某1在网吧内砍被害人何某2的监控录像没有调取,该支队立即组织调取,但由于时间较长,无法调取到网吧内赖某1等人砍伤何某2的监控。且由于各监控地点不同,故显示时间存在微小偏差。5、(1)同案犯赖某1、谢某1,谢宽林、黄冬、张小家的生效法律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岩刑初字第2号,(2013)岩刑初字第34号),证实:上述判决认定,赖某1、谢某1伙同李小龙、陈某2、谢某2、张某、黄某、陈某1等人伤害致何某2死亡,赖某1被以故意伤害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谢某1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谢某2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黄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同案犯赖伦鑫的生效法律判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龙新刑初字第136号),证实赖某2因本案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3)同案犯陈项生的生效法律判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闽0802刑初656号),证实陈某1因本案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6、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小龙的身份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夏某户籍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关系情况。8、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证实被害人何某2住院医疗费用为人民币55093元。9、转账凭证,证实李小龙亲属向法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10、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小龙取得被害人何某2家属谅解的事实。(二)证人证言证人潘某1能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13日下午4点多他去网吧,看到很多人围在网吧门口,当时听卢甄说“刚才这里有人被砍伤,有六七个人打一个人,我刚报了警”。当时他没有看到打架的人和被打的人,后来就进网吧一楼上网了,大概快5点的时候,看到几名男青年(具体多少人我忘了)走进网吧大喊大叫,就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说一个兄弟刚才在网吧被打了,要求看网吧的监控。他怕他们闹事,就调了网吧一楼(厕所边上和一楼雅座的监控)时间为当天下午4点的录像,录像内容是二三名男子打一名男子,那名被打的男子被打倒在地,还被他们用东西敲打头部,后来听店员说是用铁铲打的。他们看完监控录像就走了。2011年6月13日下午5点多,他在网吧一楼,突然从网吧门口冲进十多个人,他们手拿长刀直接往网吧的二楼冲去,没过十多秒他们又从网吧二楼冲下来往网吧门口跑了。看见他们走后就上去二楼看,发现99号桌上网的一名男子(经查上网资料该男子叫侯某)躺在地板上,地板上都是血,还看到地板上有一把刀,没有刀柄,后来马上用138××××1101的手机报警。(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侯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13日下午2点多,他和杨光、“小虎、小梁、高个”等人在龙岩新罗区“冲浪网吧”二楼上网。大概三、四点,他听到网吧一楼有人吵架,没过多久小梁叫他下楼。下楼后,看见网吧一楼的雅座边“胖子”和一个男青年吵架,“雄哥”及杨某、“小虎、小梁、高个”在边上看,看到男青年从网吧厕所边的杂物间拿了铁铲打“胖子”,铁铲被胖子抢过来,男青年被胖子打倒在地,胖子用铁铲打那名男子几下,胖子和“雄哥”、杨某、“小虎”、“小梁”、“高个”就走了。当时“高个”叫他走,他说再上一下网。大概下午5点,他回到网吧二楼上网,大概上了半个小时,突然有人用匕首捅了他背部一下,他马上站起来,看到有四五个男子拿了刀,接着网吧的另一头又来了四五个男子,拿了长刀,用长刀朝他背部一直砍,他双手抱头蹲着,把他砍倒在地板上后他们就走掉。他记得一叫“啊华”的人帮打电话联系老乡并把他送到龙岩第一医院。他刚来龙岩一二个月,没有跟人发生什么矛盾。“胖子”他不认识,是雄哥朋友。雄哥姓熊,金岭园足浴城股东,电话139××××6809,杨某、小虎、小梁、高个都是陕西人,全名不懂。砍他的人一个都不认识。(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赖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6月13日下午,他到冲浪网吧,因心情不好,在网吧看到一个“胖子”(经查为王某)正和一个女的讲话,他开玩笑跟他们讲了一句话,后来那“胖子”一直瞪他,他问“胖子”“看什么看”,胖子应了他一句话,他很生气,就用手打了“胖子”一巴掌,“胖子”没有还手就走了。没过多久,“胖子”带了十几个人来网吧找他,叫他出去,他不出去,后来就打了起来。他从厕所边上房间内拿了一把铁勺和铁铲想和“胖子”对打,“胖子”的朋友过来把他按住,并打倒在地,“胖子”用铁铲敲他头部。他看到“胖子”的部分朋友还在网吧,他离开网吧打电话给“包子”(李小龙),说他在冲浪网吧被人打了。后来他在苏溪村租房附近的一家清汤粉店抢了两把菜刀到冲浪网吧二楼,看到“胖子”的一个朋友在上网,叫他下楼。到楼梯口处,看到“包子”和“和尚”(陈某2)刚到网吧前台,“和尚”看到就大声说“谁打的,谁打我老乡”,“胖子”的朋友想跑,他用菜刀砍了“胖子”的朋友背上一刀。“胖子”朋友往门外跑,“包子、龙某2、空军、陆某、吉某”等人追过去了,具体怎么打没有看到。当他走到网吧门口时,“包子、龙某2、空军、陆某、吉某”说警察来了,大家就走了。刀被他扔到苏溪小桥下了。他跑到李小龙在中山街租房的地方睡了一觉,李小龙带他回出租房以后,他收拾东西回家了,他说杀人了要走。之后他和李小龙就没有再联系。赖某1在笔录中对李小龙前往网吧,在网吧外踢打被害人何某2的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2、同案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6月13日下午,谢某2开车载他和黄某坐车经过莲花山天桥时,碰到了张某和”项生”两人,他们上车后就说去冲浪网吧,那里有人打架。他和黄某,张某,”项生”、谢某2朝冲浪网吧方向走,在冲浪网吧门口碰到了两个人,这两个人以前有见面过,但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后来他们七人就进冲浪网吧,他往网吧的卫生间方向走去。当走到网吧的拐角处时听到网吧二楼的楼梯口有人在大喊大叫,接着”赖某1”手拿两把菜刀从二楼楼梯往下走,”赖某1”前面走着一个男青年,”赖某1”和那名男青年下到一楼时,黄某、张某、”项生”、谢某2及在冲浪网吧门口时碰到的两个人一起围住那名男子,用手打那名男子。接着被打的那名男子往网吧门口跑,他和几个人也往网吧门口方向追,当追到网吧门口的路边上时,追在最前的人把那名被打的男子绊倒在路边停车的铁柱子边,并用脚踢那名男子的头部,接着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可能是黄某)也追上去踢,后来他也冲过去踢他,但不确定有没有踢到那名男子。听到那名被打的男子说”不是我、不是我”,同时看到那名男子的衣服上有血。后来大家都往停车方向跑了,他和黄某,张某,”项生”、谢某2坐车离开。后他和黄某、张某、谢某2等开车去宁都饭店的路上,谢某2的一个朋友接到一个电话,那人说”去冲浪网吧、快点快点”。后他们到了恒宝后谢某2把车停在恒宝酒店的正大门口,看到有很多人在冲浪网吧的路口,其中认识的有”项生”及前面讲到的在冲浪网吧门口时碰到的那两个人,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拿刀。接着他们就进网吧了,后来他和黄某就往苏某走了。谢某1在视频截图中对“包子”踢打被害人何某2进行了辨认。3、同案人陈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6月13日下午他接到“包子”(李小龙)电话,说“矮墩”(赖某1)在冲浪网吧被打,叫他过去看一下。他和“包子”进到冲浪网吧找“矮墩”,但是没找到,接着“包子”给“矮墩”打电话问他在哪里,“矮墩”说在苏某头,他们就过去了,看到“矮墩”拿着两把菜刀往冲浪网吧走,他和李小龙在后面跟着进冲浪网吧。“矮墩”和“包子”去找人,他站在吧台那里。后来“矮墩”抓了一个人下来,他看见“矮墩”、“包子”、小陈、“瓜捏”等人围着“矮墩”抓下来的人,后来“包子”、“瓜捏”及三个叫不出名字的老乡就追到外面去打了。打完后他就往九龙方向跑了。他经过苏某往中间的巷子进去在一家洗衣店门口遇到了“小光头”、“小黑”等四五人,我们在那里聊“矮墩”被打的事情,聊了一会他就雇车往香樟名都,在香樟名都附近有一部现代轿车把他叫下来,我看到车上有刚才去打架的“瓜捏”还有另外一个人,车上总共有四个人。上车后他们又回到冲浪网吧去看之前“矮墩”被打的监控,到了网吧已经有人在那边看了,他们也一起看,看完后就出来了。接着我和小光头、小黑还有另外两个人又坐上那部现代轿车在外面绕。不知道过了多久,车上有个人接到电话说打“矮墩”的人又到冲浪网吧了,接着他们就立刻赶过去,从车上拿了马刀冲进网吧,他和小陈站在一边的楼梯中间,“小光头”、“包子”等人从另外一个楼梯上去砍人。砍完一个人后,他们就离开了。在视频截图中对李小龙踢打被害人何某2进行了辨认,对砍伤侯某的网吧内、网吧门口的监控截图进行了指认,指认李小龙有参与。4、同案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6月13日下午,他和陈某1在龙岩莲花山公园玩,陈某1接到“和尚”打来电话说“矮墩”在冲浪网吧被人打了,陈某1说我们过去看一下,当时他正和谢某1在通话,就问谢某1有没有在冲浪网吧,谢某1说:“没有,我正和谢某2、黄某在一起。”他就在电话里告诉了谢某1“矮墩”在冲浪网吧被打一事。当时谢某1就问他在哪里,他说在莲花山公园,谢某1就叫他在莲花山公园等。没有过多久,谢某1就到了莲花山接他和陈某1,当时车上有谢某1、谢某2、黄某。到了冲浪网吧门口,他看到李小龙、“和尚”在网吧门口,后他们一起进了网吧。他看见“矮墩”和一名男子从网吧二楼往一楼走,当时那名男子走在前面,“矮墩”走在后面,走到一楼楼梯边,“矮墩”说:“这名男子打了我”。当时他们都有围过去,那名男子就往网吧门口跑。他们也追出去,追到网吧门口恒宝地下停车场的路口,那名男子自己摔倒在地上,他们就冲过去用脚踢那名男子,大概踢了十几秒,他们就往苏溪小桥方向跑了。打完后,他坐谢某2的车,当时车上还有黄某、谢某1等人。过了大概半个小时,谢某2接到一个电话,谢某2当时还说:“冲浪网吧里面还有对方的人在那里”。接着谢某2就开车到交易城接了“春生、路路”。他们又倒回冲浪网吧,看到很多老乡站在路口边,没有过多久,他看见他们手里拿了刀往网吧里冲,他当时也冲到网吧门口,他们打完出来后他也跑了。在视频截图中对李小龙踢打被害人何某2进行了辨认,对砍伤侯某的网吧内、网吧门口的监控截图进行了指认,指认李小龙有参与。5、同案人谢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6月13日下午3点左右,他开车载着谢某1、黄某三人从龙岩后门前准备回苏溪小桥时,谢某1接了电话后说“刚才张某打来电话说“矮塅”在冲浪网吧有事,叫我们过去,张某在莲花山公园那边等,叫我们去接他一起去冲浪网吧”。当他们到了莲花山公园时看到张某、陈某1两人在那边等,随后他们两人就上了车。到了恒宝酒店后,黄某、张某、谢某1、陈某1四人先下车走向冲浪网吧,随后他也走向冲浪网吧。到了冲浪网吧以后,看到在场的有李小龙、“和尚”站在冲浪网吧一楼前台,随后看到“矮塅”手上拿了菜刀站在网吧二楼的楼梯口,当时“矮塅”前面站了一个瘦小的男子,“矮塅”用菜刀砍了那名男子的背部一下,还朝那名男子骂,接着那名男子从网吧的二楼走到网吧的一楼,“矮塅”就跟在那名男子后面,当时他看到那名男子的背部不止一处有伤口,他背部的衣服有被砍破还留着血。当那名男子走到冲浪网吧门口时,那名男子突然往网吧门口的右侧跑,接着听到“矮塅”、“和尚”说:“别让他跑了、抓住他”。后来他和李小龙、张某、谢某1、黄某等人追出去,李小龙追在最前面,他追出时看到那名男子自己摔倒在路边的铁杆边上,他们围过去踢打那名男子,没有打几秒的时间就跑了。打完架后,开车到交易城桥边,碰到了老乡璐璐及几个叫不出名字的老乡,闲聊了几句话后他说要回苏溪小桥,璐璐他们说要坐他的车去。到了登高路红绿灯后看到了很多老乡站在康师傅酒店门口,璐璐他们叫他立即停车,他们就下车了。后他想去看看是怎么回事,就朝冲浪网吧方向走去,到了冲浪网吧路口看到那里站了很多老乡,有李小龙、璐璐、春生、小黑、张某、黄某、陈某1、谢某1,共二十多人。很多老乡从边上的现代车的后备箱拿了砍刀,他也过去拿了一把砍刀,一起往冲浪网吧跑去。当时他看到几个人拿刀往网吧二楼跑,问老乡是怎么回事,老乡说是打人,后他就把刀扔在网吧的门口,然后进到网吧的总台边,听到楼上有打斗的声音,随即他就跑出网吧向九龙的方向跑去。在视频截图中对李小龙踢打被害人何某2进行了辨认,对砍伤侯某的网吧内、网吧门口的监控截图进行了指认,指认李小龙有参与。6、同案人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的一天下午,李小龙打电话给他说“矮墩”在冲浪网吧跟人闹事,叫他过去,还说谢某2他们也会过去,谢某2会过来接他。没有过多久谢某2就开车来莲花山公园接他。上车后,看到张某、黄某也在车上,后他们四人就来到龙岩西城冲浪网吧。进到网吧吧台,他看到“矮墩”手上拿着菜刀押着一名男子从网吧二楼走下来(那名受害男子走在前面且身上有血,“矮墩”走在后面)。他和陈某2(外号和尚)有过去抢“矮墩”的刀,但是没有抢到。“矮墩”押着那名男子走到一楼吧台边,他和谢某2、“和尚”、张某、黄某、李小龙、“姓谢的老乡”就围过去,当时好像有人打了那名受害者一巴掌,但具体是谁想不起来了。那名受害人就突然往外跑,张某、谢某2、李小龙还有两个人就追出去,他跟“和尚”还有“矮墩”没有往外追,而是往恒宝酒店方向跑了。在视频截图中对李小龙踢打被害人何某2进行了辨认,对砍伤侯某的网吧内、网吧门口的监控截图进行了指认,指认李小龙有参与。7、被告人李小龙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的一天,赖某1打电话给他说在冲浪网吧被人打了,叫他过去看一下。本来他跟“和尚”(真名叫陈某2)约好吃饭,所以就打电话给跟他说有点事。陈某2知道后说要一起过去。他和“和尚”到了网吧门口,看到赖某1手上拿了两把菜刀,当时还看见“空军”、陈某1和两个江西老乡,参加这场打架的应该有六七人。到了网吧以后,他跟和尚在网吧吧台上,赖某1在网吧二楼拉了一名男子下来,他还记得当时赖某1用菜刀砍了那名男子的背部一下,然后那名男子往网吧门口跑,赖某1说了一句“不要让他跑了”。后来他和三四个老乡一起去追那名男子,那名男子被绊倒在地,大家就用手和脚踢打那名男子,踢打完后就都各自跑走了。看完恒宝大酒店北大门录像他看清自己有用脚踩了何某2的脸部两下。参与这场打架的大概有五六个人,他能叫出名字的有张某、“空军”、“和尚”、陈某1、赖某1。这场架跟被打人无冤无仇,那时候就是因为年轻,出于哥们义气就过去打架了。没过多久,他接到“和尚”电话,叫他过去冲浪网吧。到了冲浪网吧的路口,他看到路口边停了一辆小车,车上一个老乡叫他并告诉他网吧里有人打架,车后备箱有刀,后来就拿了一把刀就往冲浪网吧里跑,到了网吧后听到二楼有打架的声音。在网吧的二楼看到五六个人用刀砍一个男子,男子趴在那里双手抱住头,他也过去用刀背打了那人背部一下。用的是长砍刀,刀柄大概有一米左右。砍完人以后手上的刀就被他丢了,具体丢哪里也忘了。参与第二场打架的大概有八九个人,记得到的是“小光头”、“西子巴”、“和尚”。李小龙对自己前往冲浪网吧、在网吧门口踢打何某2、以及在网吧二楼伤害侯某的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指认出自己均有参与。李小龙还辨认出“矮墩”(赖某1)、“和尚”(陈某2)、“空军”(谢某2)、张某。(五)鉴定意见1、鉴定文书(岩公刑法医尸鉴字【2011】7号),证实:①死者何某2右顶部见14x12CM手术去骨瓣区,相应部位脑组织膨出,广泛脑挫伤、出血、软化,左额顶叶脑组织表面广泛挫伤,右额顶叶脑组织表面广泛挫伤、出血,结合医院诊断其为急性重型颅脑外伤,虽经治疗,仍未能挽回,认定重型颅脑外伤是死亡原因。②何某2伤后入院体检记录提示何某2头部曾受钝性外力作用。③死者面部见青紫斑、表皮剥落,分析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死者左某背部创口创缘整齐,创两端见拖痕,分析系锐器作用所致。鉴定结论:何某2系重型颅脑外伤而死亡。2、鉴定文书(新公刑技法医伤鉴字【2011】0675号),证实:侯某损伤程度属重伤。(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龙岩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11年6月28日制作的何某2被故意伤害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基本情况。2、龙岩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11年6月13日制作的侯某被故意伤害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实案发地点的基本情况,其中99号桌上、椅子、地面见血迹并由李某3、廖某予以提取。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取得与来源合法,能形成完整的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中,同案人赖某1证实案发后打电话告诉李小龙自己被打,同案人陈某2、陈某1证实是李小龙电话邀约自己去网吧,李小龙也供认自己有打电话给陈某2。故被告人李小龙提出在故意伤害何某2的犯罪中没有邀集他人参与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小龙在故意伤害何某2的犯罪中邀集他人参与,到网吧后追赶并踢打被害人何某2,且致何某2重型颅脑外伤死亡;在故意伤害侯某的犯罪中积极参与,持刀伤害被害人侯某,其在参与的两起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小龙不应认定为主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小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夏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小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夏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李小龙对经济损失人民币511883元(医疗费55093元、死亡赔偿金435620元、丧葬费16170元、住宿费、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9年4月7日止。)二、被告人李小龙对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人民币511883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庆泉审 判 员  苏素芬代理审判员  卢亮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赔偿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