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晶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903号原告:王晶。被告:洪波。原告王晶与被告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晶系有字号的个体经商户经营者,其诉讼应以经营字号为诉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润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子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