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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晶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903号原告:王晶。被告:洪波。原告王晶与被告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晶系有字号的个体经商户经营者,其诉讼应以经营字号为诉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润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子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