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志江、韩井发与兴隆县兴隆镇庙梁村村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江,韩井发,兴隆县兴隆镇庙梁村村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江。申请执行人:韩井发。被执行人:兴隆县兴隆镇庙梁村村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申请执行人刘志江、韩井发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兴隆镇庙梁村村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江、韩井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