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建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荣,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嘉兴市南湖区。2006年1月9日因赌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罚款3000元;2009年8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2012年2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7]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晓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建荣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湖区南溪西路海盐塘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建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以上事实,被告人吴建荣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邵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建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建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建荣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建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