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刘袁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刘袁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186号原告:陈建华,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刘袁进,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刘袁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陈建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