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执1216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卫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216号之九被执行人:孙卫峰,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孙卫峰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开刑二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孙卫峰犯受贿罪,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20000元)。因被执行人孙卫峰尚有210000元未能履行,故本院刑庭将此案移送执行。2016年11月24日,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卫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尚在监狱服刑。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F×××××汽车一辆,本院已在车管部门对该车予以登记查封,但目前该车去向不明。另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978.25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卫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等其他财产。2017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卫峰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回执、与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负责人进行的调查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汽车一辆,但目前该车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置。除已被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刑二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涉财产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陆荫唐审 判 员 张邢霖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