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朱洪梅、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朱洪梅,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谭启兵,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洪梅,女,汉族,住拉萨市。原审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职务不详。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洪梅、原审被告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50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上诉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朱洪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因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且本案中的涉诉房屋位于西藏拉萨市八一路金色时代,故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灵 娟审判员 桑 吉审判员 尼玛卓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央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