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贵兰、朱辉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兰,朱辉,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540号原告:朱贵兰,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朱辉,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江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馨,经理。原告朱贵兰、朱辉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朱贵兰、朱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贵兰、朱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贵兰、朱辉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