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莫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莫某某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甲,张某某,莫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甲,女,生于2004年12月27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村*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2004********。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莫某某甲母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27日,布依族,贵州省贵州省都匀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1********。被执行人莫某某乙,男,生于1958年4月13日,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58********。本院执行的莫某某甲、张某某诉莫某某乙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莫某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莫某某乙在都匀市匀东镇大坪社区幸福村幸福路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莫某某乙所有的位于都匀市匀东镇大坪社区幸福村幸福路职工幸福新村小区8栋802号房产(房产证号:201600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开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