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勇与成都玛尔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成都玛尔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557号原告:梁勇,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玛尔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2号12楼17号。法定代表人:王江,职务不详。原告梁勇诉被告成都玛尔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梁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清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