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86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成义与赵业连、王必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义,赵业连,王必余,陈立平,王腊梅,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863之一号申请人:周成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松,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业连。被申请人:王必余。被申请人:陈立平。被申请人:王腊梅。被申请人:王涛。申请人周成义与被申请人赵业连、王必余、陈立平、王腊梅、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成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已死亡,五被申请人系其法定继承人)名下的位于肥东县×××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房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周成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微信公众号“”